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王榮達
相 對 人 陳文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台幣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5月11日,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
國110年11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林園 中芸 1095 2,759 10000分之144 2 高雄 林園 中芸 1095-8 130 10000分之14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98 中芸段109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一層:49.11 夾層:18.5 合計:67.61 全部 鳳芸二路99巷8號 備註:共有部分:中芸段629建號,面積1,288.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 2 603 中芸段109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一層:44.72 夾層:14.97 合計:59.69 全部 鳳芸二路99巷10號 備註:共有部分:中芸段629建號,面積1,288.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