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473號
KSDV,114,司執,7473,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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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少陽  住○○市○○區○○街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臺北市 大安區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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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