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4132號
KSDV,114,司執,2413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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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13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林孜雨即陳林羿慈即林美文
           住嘉義縣○○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鄉○○○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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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