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2392號
KSDV,114,司執,2239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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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3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谷昭璇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孫中傑  住屏東縣○○鄉○○村○○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振昇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楠梓區,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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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