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6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77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區○○○路○段00號13樓
代 理 人 蔡琦秋 住○○○○○區○○○路○段00號1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揚興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炳森、郭玉雲、李嘉興之財 產,並請求執行,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 地管轄,經查債務人李炳森、郭玉雲設籍高雄市左營區,債 務人李嘉興設籍高雄市仁武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故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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