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5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庭安 住○○市○○區○○路00號
相 對 人 郭鎮錫 歿
住○○市○鎮區○○○路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 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112年2 月1日死亡,故本件因相對人欠缺執行當事人適格能力,依 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 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制執 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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