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6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丁建志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張榮郎(民國105年8月6日死亡)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114年1月20日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 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於105年8月6日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 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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