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309號
KSDV,114,司執,10309,202502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張稚旋即張嘉凌
           住○○市○○區○○路○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基於保險契約  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正  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