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尚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黃尚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翎頤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翎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翎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翎頤公
司)聲請清算完結,業經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雄院國民司
丁113司司202字第114900167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伊就任翎
頤公司之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
伊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翎頤公司113年11月28日
股東會同意書、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文
件保管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202號清
算終結事件卷宗、112年度司司字第1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
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
黃尚茹為翎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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