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8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侯秉宏(原名:侯彥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貳仟陸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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