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債 務 人 許清煌即清煌眼鏡行
龍淑宜
許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參仟捌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