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22號
KSDV,114,司促,312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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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蔣靜萍
債 務 人 胡連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
九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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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