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73號
KSDV,114,司促,3073,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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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NTOS CARLY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SANTOS CARLY之在台居留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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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