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NTOS CARLY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SANTOS CARLY之在台居留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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