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偉婷於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10日止累計150,849元正未給付,其中145,059元為本
金;5,09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偉婷於民國113年08月15日向
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
120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162,871元正未給付,其中
156,673元為本金;5,49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6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059元 陳偉婷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72%計算 002 新臺幣 156673元 陳偉婷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7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