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53號
KSDV,114,司促,2953,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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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奎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奎均於民國112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10日止累計227,313元正未給付,其中222,173元為本
金;4,84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奎均於民國112年09月15日向
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
17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49,754元正未給付,其中4
8,622元為本金;1,1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奎均於民國112年1
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01
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267,175元正
未給付,其中261,399元為本金;5,776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173元 劉奎均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8622元 劉奎均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1399元 劉奎均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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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