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謝仲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25,959元 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66,073元 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360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