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謝德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0,113元 95年10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64,018元 95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暨自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