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15號
KSDV,114,司促,2415,202502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李太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0,000元 95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002 97,400元 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 15% 自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