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26號
KSDV,114,司促,2226,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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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慈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慈鎂於107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3,442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89,45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287元整及違約金7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9,455元自114
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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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