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17號
KSDV,114,司促,211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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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葉佑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6,08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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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