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87號
KSDV,114,司促,208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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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沈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霞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
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
用至113年8月13日止共計結帳新臺幣52,736元整未按期給付
(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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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