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42號
KSDV,114,司促,2042,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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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鍾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祥鳳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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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