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71號
KSDV,114,司促,1671,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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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曹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曹裕華於民國113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20日止累計271,587元正未給付,其中262,607元為本金;
8,18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曹裕華於民國113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31,217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20日止累計532,895元正未給付,其中516,670元為本金;
15,558元為利息;66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607元 曹裕華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6670元 曹裕華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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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