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41號
KSDV,114,司促,154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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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盧姿
債 務 人 王帟文(原名:王滋淳)即沐綠美學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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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