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91號
KSDV,114,司促,149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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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國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國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1月12日止累計26,880元正未給付,其中24,723元
為消費款;95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82元 張國振 自民國114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41元 張國振 自民國114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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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