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00號
KSDV,114,司促,1400,2025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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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
債 權 人 吳幸怡律師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陳君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陳呂滿妹發支付命令,惟陳呂滿妹
於民國於113年12月2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陳呂滿妹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
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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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