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70號
KSDV,114,司促,1370,202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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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
債 權 人 吳寧二


債 務 人 施吉安律師即吳清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清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柒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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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