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0號
KSDV,113,重訴,80,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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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鮑能俐
許立德
許恬恬
許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林碧雲
兼法定代理人 許聰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 告 許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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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