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鮑能俐
許立德
許恬恬
許婷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林碧雲
兼法定代理人 許聰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 告 許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