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鼎蒼通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古志文
被 告 陳雅涵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鼎蒼通信有限公司、被告古志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67,55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鼎蒼通信有限公司、被告古志文、被告陳雅涵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721,00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古志文、陳雅涵於民國109年7月20日及110
年12月29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擔保被告鼎蒼通信有限公司
(下稱鼎蒼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
責,並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26萬元及120萬元為最高限額
。鼎蒼公司於下列日期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
書,①於109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50,000元,借款
期間自109年7月22日至112年7月22日,約定利息依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加
碼年利率2.685%計算。②於110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萬
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3日至114年1月3日,約定利息按中
華郵政公司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4.035%計算,均
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還本息。被告如逾期償還本金
或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
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雙方復於111年4月21日、111年9月1
5日簽立增補契約,約定就當時借款本金餘額,變更借款期
限至①116年3月22日②117年9月3日,則該增補契約視為原契
約之一部份,其效力與原契約相同,且連帶保證人願續負連
帶保證責任。詎鼎蒼公司僅分別繳付本息至113年7月21日及
113年8月2日,嗣後未依約定償還本息,依約定被告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如
附表所示。另被告古志文、陳雅涵為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
借款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 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 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 權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總約定書、增補契約、客 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又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 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 1 267,559 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05%計算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2 721,009 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55%計算 自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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