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蔡言申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胡雪燕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仍提出新書狀,並為新答辯及法律主
張,本院審酌此部分答辯意旨攸關原告本件請求有無理由,既未
經原告表示意見,即有續為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