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19號
KSDV,113,訴,1619,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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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蔡言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胡雪燕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仍提出新書狀,並為新答辯及法律主
張,本院審酌此部分答辯意旨攸關原告本件請求有無理由,既未
經原告表示意見,即有續為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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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