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51號
KSDV,113,訴,1451,202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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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陳美端

訴訟代理人 蔡青志
被 告 葉威伸


葉建豪


被 告 蔡崴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十六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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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