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陳美端 訴訟代理人 蔡青志 被 告 葉威伸 葉建豪 被 告 蔡崴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十六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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