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蘇紋玲即城裡餐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寓用開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3,050元(計算式:1,090,050元+103,000元=1,193
,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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