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26號
KSDV,113,補,1226,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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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李陳素珠


訴訟代理人 簡千芝律師
被 告 國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宇
蔡宏圖

陳慶煌
廖泗滄
徐永東

陳武宗

周平吉
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
  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
  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之基準。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317建號建物(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前於民國
72年11月29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查系爭
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500,000元,而系爭房地
屋齡約50年、主要建材為加強磚造之透天厝,其鄰近區域條
件相似之門牌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及其坐落土地於113
年4月11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324,053元(計算式:交易
總價7,100,000元÷交易總面積21.91坪=324,053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下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
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
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約為7,351,952元(計算式:
建物面積75㎡×0.3025×324,053元=7,351,952元),已逾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較低之擔保債權定之,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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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