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范家豪
代 理 人 范榮富
相 對 人 李君宜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3,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8月8日,利息及違
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5月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
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295 115 2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40 龍華段二小段29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一層:52.16 二層:52.16 合計:104.32 2分之1 華豐街49巷7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