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94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94,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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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聲請人即債 方馨敏 住○○市○○區○○街00號13樓
務人
代 理 人 林怡君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 消債清字第267號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本件債務人有扶助律師之法律扶助 (扶助律師於本院去電事務所敲定之113年12月11日債務人 調查期日未到場),卻有諸多故意違反本條例第89條、第10 2條之行為,以及符合本條例134條第2款及第8款等各種情事 ,以致於目前無可清算之財產(詳情請見114年1月21日函文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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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