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776號
KSDV,113,司促,23776,2025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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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76號
債 權 人 陳柏諺



債 務 人 蔡廣糧寵愛貓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
5日內補正LINE截圖貓大仙為債務人蔡廣糧寵愛貓舍之釋
明資料,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2 月8日送達聲請人之送
達代收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
,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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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