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40號
KSDV,112,訴,340,2025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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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劉韋德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王瑞謙
許沛璇
陳品齊
紀登議


文禹侖
郭嘉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彥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吳睦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律師
被 告 吳秉恩

劉友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春美

被 告 張美惠
陳彥瑋

徐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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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