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饒聖琮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聲 請 人之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8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苗栗縣○○鄉○○段00 0○000○0000地號土地,並無投保保險,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三、而上開土地經本院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至114年1月15日止 已以公開拍賣方式變賣6次,至最後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 先債權,不得再行變價而返還債務人,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 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5日通知等附卷可憑。綜上可 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無幾,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 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 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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