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謝宜蒝
謝詩婷
謝佩旻
謝妏宜
謝陳欣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蕭怡佳律師
被 告 黃坤雄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另通知證人陳榮泰到
庭。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具
狀聲請傳訊證人陳榮泰(訴字卷二第267頁),經合議庭評
議有傳訊必要,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