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38829號、114年度偵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俊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