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號
KSDM,114,聲,3,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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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振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振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
  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
  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7款分
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另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
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
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
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
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
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
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
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
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
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茲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且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
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本
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既不得逾越
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1 至4所示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6月),亦應受前開裁判所
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經定應執行刑
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
式:4年7月+4月=4年11月),本院衡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
類型,並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各次犯行之犯罪態樣及犯罪
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復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
件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見卷附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意見陳述
書),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7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3日 112年0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92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9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87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05日 112年12月05日 113年01月17日 113年0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17日 113年01月17日 113年02月21日 113年11月06日 備註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4年7月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4年7月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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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