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蔡君皞
具 保 人 蕭月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蔡君皞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蕭月娥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檢察官許
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6、8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3、284號撤銷原判決,
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
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42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
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聲請人囑託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時,被告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新北地檢署執
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
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
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