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緝字,114年度,4號
KSDM,114,審附民緝,4,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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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曾秀春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裕文 地址詳卷(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裕文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7
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
不受理在案,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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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