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檢體用罄)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鴻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嗣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送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2年5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4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卷第62頁)存卷可佐,足認
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