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0號
KSDM,114,單禁沒,30,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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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茂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
重參點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茂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1.683公克、1.427公克,合
計驗後淨重3.1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5月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9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
可憑(見執聲卷第9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
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
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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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