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峰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2120號、第16132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4號),爰不經通
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志峰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補充:被告劉志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見本院審交訴卷第45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肇事後,處理員警獲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等待
處理並坦承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警詢筆錄在
卷可參(見相卷第17頁至第18頁),符合自首之要件,爰
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上路,因一
時疏忽未能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
,致被害人因而死亡,侵害他人生命法益而無法回復,造
成無可彌補之損害及使被害人家屬遭受喪親之痛,所為實
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
解,被害人家屬因此同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及緩刑之機會
等語,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可佐,兼衡被告之素
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過失程度、被告
之智識、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
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緩刑之宣告: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不慎致罹 刑典,然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顯見被告 尚知為自己之行為負責,被告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更加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120號 113年度偵字第16132號 被 告 劉志峰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志峰於民國113年4月24日8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在高雄市小港區長榮碼頭內74區與物 流倉A之間由南往北行駛,適陳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營業貨櫃曳引車在劉志峰前方欲左轉。劉志峰本應注意車前 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在上開港區道路上行 駛之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前方,並以每小時約50-60公里之速
度貿然前行,致劉志峰未能即時辨識並反應行駛於其前方之 陳啟修,劉志峰即因反應不及而撞上陳啟修所駕駛之車輛, 致陳啟修拋飛而倒於路面。經救護人員到場將陳啟修送醫急 救,陳啟修仍因多重創傷到院前即死亡,並於113年4月24日 9時28分宣布死亡。
二、案經陳家暄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志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家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建 佑醫院113年4月24日診斷證明書、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非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建佑醫院酒精濃度測試申 請單、車輛詳細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非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事故現場照片、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描報告、本署檢 驗報告書暨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屍體彩色列印照片等資料 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