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359號
KSDM,114,交簡,359,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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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尹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0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交訴字第6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尤尹農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尤尹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2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沿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三路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三多三路與仁愛三街口時,本應注
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前、後車之安全間隔距離,而當時天候
、路況及視距均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即貿然前行,追撞前方胡勝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致胡勝傑受有頭部挫傷、頸部扭傷等傷害
(尤尹農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據胡勝傑撤回告訴,並經檢
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尤尹農於發生前開交通事故
後,並未留置現場查看胡勝傑之傷勢、對其為救護或其他適
當之處置,亦未報警處理,且未留下可供聯繫之方式,即基
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駛本案車輛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
逃離現場。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
面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尤尹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均坦承在卷(警卷第3-6頁,偵卷第27-29頁,本院卷第3
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勝傑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內
容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本案車輛之車主尤進源於警詢中證
述在卷,復有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
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告訴人提出之阮綜
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另本件交通事故之發
生,係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與前車之間保持安全間
隔距離所致,自有過失,是本件核無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
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本案車輛,於上開時、地,不慎追撞告訴人
之車輛,致對方受傷後,竟未協助送醫救治,亦未停留現場
等候員警處理,即逕行離去,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並妨害肇
事責任之釐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
,尚有面對司法追訴與處罰之意;且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6
萬元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經告訴人具狀不再追究本案,
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告
訴人之書狀在卷足憑,顯見被告犯後有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
之作為,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及其陳稱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7頁),暨其於11
3年1月間(即5年內)已曾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
行完畢之紀錄,且其另有幫助洗錢之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與被告、檢察官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卷證索引】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371068300號卷宗 偵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056號卷宗 審交訴卷 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20號卷宗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6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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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