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41號
KSDM,113,附民緝,41,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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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1號
原 告 陳茵楨

被 告 楊凱崴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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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