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78號
KSDM,113,訴,378,20250219,2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夫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告 王宗吉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PHAM VAN HIEU(中文姓名:范文孝)



指定辯護人 施正欽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蔡志偉


指定辯護人 王佑銘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王劍雲



指定辯護人 林承右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李知諺


選任辯護人 張家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敏哲



選任辯護人 蔡崇聖律師
被 告 郭羽宸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王宏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1980、14237、14304、16394、21913、2293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夫共同犯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
人至我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意圖營利使
外國人非法入國之首謀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編號1、2、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王宗吉共同犯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
人至我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
物及另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
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PHAM VAN HIEU共同犯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
約應載之人至我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7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
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又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並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蔡志偉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
月。
王劍雲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李知諺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
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敏哲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
月。
郭羽宸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
月。
  事 實
一、陳信夫、王宗吉、PHAM VAN HIEU(越南籍,下稱范文孝
林威騰鄭國太、黃登財、郭羽宸等人(林威騰鄭國
、黃登財、郭羽宸4人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下稱林威
騰等4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文」之人共同
基於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載運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
我國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阮文享等16人(均為
越南籍,均已由本院另案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入國
者之犯意聯絡,由陳信夫為首指揮偷渡計畫及處理鑽石206
號船員報關出海等事宜;由王宗吉以其完全持股之薩摩亞籍
VAXO UNION LIMITED公司名義購入鑽石206號漁船,並以船
東身份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說明鑽石206號漁
船已改為蒙古籍鑽石206號貨船(IMO:0000000號)及申請
解除限制出港,以完成犯罪工具之籌備;由范文孝負責以如
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溝通聯繫及收取搭船
費用。范文孝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筆偷渡費用共新臺幣
(以下未載明幣別者同)2,108,890元後,將其中部分費用換
算成約165萬元之現金於嘉義高鐵站轉交陳信夫。林威騰等4
人則於民國112年12月8日14時許,駕駛鑽石206號貨船自高
雄港第一港口出海,並於同年月11日17時10分許遭查獲前之
某日某時許,在大陸地區海域,自某不詳船隻接駁不具備入
國許可證件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搭乘鑽石206號貨船,並在
港口以使非運送契約應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藏匿於密艙之
非法方式,利用船舶非法進入臺灣。然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因
藏匿於密艙時間過久,開始拍打艙壁大聲呼救,適有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中興商港安檢所於同年月11
日17時10分許,在高雄港展譽造船廠執檢碼頭,對進港之鑽
石206號貨船實施安全檢查,聽聞聲響而察覺上情,催請林
威騰等4人開啟密艙,始救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然其中1名
偷渡客阮文享救出後已陷入昏迷,緊急送往旗津醫院再轉送
高雄醫學大學搶救,上開醫療費用則均係由王宗吉聯繫陳信
夫委請不知情之陳健男到院支付,並由范文孝為陳信夫傳話
阮文享
二、陳信夫於113年1月初,先透過不知情之陳健男介紹,以570萬元向裕佑漁業有限公司(下稱裕佑公司)購入船舶編號0000000號之庫克群島籍Toamoana 3號漁船,為隱匿陳信夫為幕後船東,陳信夫以暱稱「王文欽」委託不知情之代辦人員李沛瑀辦理將上開漁船變更為喀麥隆籍婕西號貨船,並由王宗吉招攬李知諺擔任上開船舶之人頭船東,及辦理設立薩摩亞籍婕西貿易公司(下稱婕西公司),由李知諺擔任婕西公司之董事,再將婕西號貨船登記於婕西公司名下,陳信夫、王宗吉王劍雲、郭羽宸、李知諺等人並會在台南市○○區○○路00號據點(下稱三民路據點)聚集研議婕西號貨船載運偷渡客之後勤補給、計畫執行等細節,而為載運偷渡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之犯罪籌備、謀劃行為。於113年3月1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施行生效後,陳信夫、王宗吉王劍雲、郭羽宸、李知諺仍決意繼續進行上開偷渡計畫,陳信夫乃基於發起、主持犯罪組織之犯意,成立三人以上所組成、從事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之有牟利性、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范文孝王宗吉王劍雲、郭羽宸、李知諺蔡志偉亦自上開日期起,鄭敏哲則於113年3月1日至同年月22日前之某日起,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犯罪組織,由陳信夫負責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武」(微信暱稱老鄭)、「老闆娘」(微信暱稱LL)之大陸地區偷渡集團成員聯繫偷渡之接駁細節,並在台謀劃、指揮偷渡計畫,指示王宗吉等人處理船舶、報關等行政事宜;由王宗吉協助陳信夫籌備犯罪工具船舶、處理金流及雜務;由范文孝負責向偷渡客收取搭船費用及與偷渡客溝通聯繫;由蔡志偉擔任婕西號貨船船長;由王劍雲、郭羽宸、鄭敏哲李知諺擔任船員。陳信夫基於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首謀之犯意,及與王宗吉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范文孝鄭敏哲、郭羽宸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之犯意聯絡,陳信夫、王宗吉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另基於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之犯意聯絡,郭羽宸另基於受禁止處分出國之犯意,由陳信夫指示蔡志偉拆除婕西號上之從事漁業所用冷凍設備,以便王宗吉協助李知諺通報農委會庫克群島籍Toamoana 3號漁船已變更為喀麥隆籍婕西號貨船及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等事宜,陳信夫又指示郭羽宸、王劍雲等人處理婕西號貨船維修、補給,而完成犯罪工具之籌備。陳信夫、王宗吉王劍雲、郭羽宸、李知諺蔡志偉等人並繼續在三民路據點聚集研議婕西號貨船載運偷渡客之後勤補給、計畫執行等細節,並約定若事跡敗露,將犯罪責任推予蔡志偉一人承擔。鄭敏哲並未至三民路據點參與行前籌備,僅受通知參與載運偷渡客;范文孝則僅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15人(均為越南籍,已由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筆偷渡費用共2,017,275元後,將其中部分費用換算成約180萬元之現金在新北市某處交予王宗吉再轉交陳信夫。嗣陳信夫派遣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鄭敏哲、郭羽宸等人於113年3月22日駕駛婕西號貨船自高雄港出海,出海當日由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鄭敏哲等4人出面進行婕西號貨船之通關查驗,而郭羽宸因前述鑽石206號偷渡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故於通關查驗完成後始登上婕西號貨船以非法出國。陳信夫並於婕西號航行期間隨時與婕西號貨船、「老武」、「老闆娘」保持聯繫,確保偷渡計畫順利進行。嗣113年3月27日22時許,蔡志偉、郭羽宸、王劍雲、李知諺、鄭敏哲駕駛婕西號貨船駛至大陸福建沿岸之不詳海域(距離大陸福建僅有以木頭船行駛4小時之船程距離),而自「老武」、「老闆娘」所派遣之不詳木頭小船接駁不具入國許可證件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搭乘婕西號貨船,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會同該分署屏東、嘉義、北門、新竹、台南、鳳山查緝隊、艦隊分署第四、第五、第八海巡隊、南部分署第五、第六、第一一岸巡隊、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麻豆分局、新竹縣警察局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內政部移民署屏東專勤隊及苗栗專勤隊等單位,於113年3月30日18時,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由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四海巡隊於台南市七股區外海3.8海浬處(23.06N,119.59E),登檢婕西號貨船而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持續溯源調查始知上情。
三、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
警詢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
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本判決
下述關於被告陳信夫發起、主持犯罪組織及被告王宗吉、范
文孝李知諺蔡志偉王劍雲鄭敏哲、郭羽宸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
訊時未經具結之證述。除前述情形外,本判決後開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已經當事人同意為證據使用(
院卷二第125-126、171-172頁),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
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情形,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訊據:
 ㈠被告范文孝對事實欄一(下稱鑽石206號案)、二(下稱婕西號
案)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鄭敏
哲、郭羽宸對婕西號案之犯行均坦承不諱。
 ㈡被告陳信夫對鑽石206號案之犯行坦承不諱,就婕西號案之犯
行坦承客觀犯罪事實及坦承參與犯罪組織、意圖營利使外國
人非法入國、使受禁止處分之國民出國等罪,惟矢口否認有
何發起、主持犯罪組織及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首謀之
犯行,辯稱:婕西號部分不是全部由我一個人說要去做這件
事情的,我只有參與犯罪組織,沒有發起主持,我也不是首
謀。婕西號的發起、首謀之人跟鑽石206號一樣是「阿文」
,「老武」、「老闆娘」是大陸那邊配合的人等語,辯護人
則為其辯稱:首謀必須要具有控制力、決策力,特別是對於
金錢有相當的主導,但越南人支付偷渡費用都是匯入被告范
文孝越南親戚之銀行帳戶,被告陳信夫對該金錢沒有控制力
,也沒有支配金錢的權利。縱使偷渡成功,被告陳信夫拿到
的不法所得也不會比其他人多。婕西號的事情是越南有一群
人想偷渡到台灣,問台灣有無偷渡集團願意承接工作,才開
始啟動後續的事情,但本件完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陳信夫跟
越南方有做任何聯繫,被告陳信夫也完全沒有看過船隻密艙
改建成什麼樣子。又從被告王宗吉范文孝王劍雲之警詢
、偵查中都說是跟被告陳信夫用微信討論或商量這個事情,
若被告陳信夫有上對下之主導能力,不至於被告王劍雲、范
文孝王宗吉需要跟陳信夫討論或商量事情,而是被告陳信
夫指示他們做什麼事情他們就該做什麼事情,可見這件事不
是被告陳信夫一個人決定的。再從被告陳信夫與「老闆娘」
的微信可見,被告陳信夫偷渡當天下午3點還在跟「老闆娘
」說要給她12萬人民幣,被告陳信夫顯然無法一次性付錢,
冒著可能得罪大陸合作方,甚至終止偷渡犯行實施的風險,
可見被告陳信夫無資力主導、首謀偷渡一事。交付婕西號載
人地點經緯度資料給被告蔡志偉的人是「阿德」,但被告陳
信夫曾跟被告蔡志偉共犯過其他偷渡案件,所以二人早有認
識,顯然「阿德」並非被告陳信夫,為何還有一個人會去交
付載人的經緯度資料給蔡志偉?被告陳信夫不是故意隱身幕
後,是因為當時他已經被通緝,不方便出現在有監視器的公
共場合,不是有意在幕後指揮。是綜觀卷證從金錢流向、共
犯聯繫均缺少證據證明被告陳信夫是本案首謀等語。
 ㈢被告王宗吉鑽石206號案之犯行坦承不諱,就婕西號案之犯
行坦承客觀犯罪事實及坦承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使
受禁止處分之國民出國等罪,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跟他們進行討論,都是被告陳信夫指
示我,我只認識被告李知諺,其他人都是被告陳信夫帶來跟
我認識而已,我不知道他們有參與,我只有介紹被告李知諺
給被告陳信夫認識而已。我幫婕西號辦理變更船籍、申請解
除限制出境等事宜時沒有接觸到被告李知諺,我只有跟被告
陳信夫接洽。我113年曾跟被告陳信夫等人在三民路據點見
面,但我們都是泡茶而已沒有討論。我有轉交被告范文孝
的180萬元給被告陳信夫,是被告陳信夫叫我做的,他帶被
范文孝來跟我認識過,但我跟被告范文孝不是很熟等語,
辯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王宗吉向農業部說明婕西號出海用
途、解除限制出境、支付婕西號加油費等行為都是聽被告陳
信夫指示,替他跑腿辦理上開事項,過程中被告陳信夫每次
會給被告王宗吉2、3000元跑腿費用。被告陳信夫確實有向
被告王宗吉表示要找一個婕西號的人頭船主,而被告王宗吉
也是基於朋友情誼而介紹被告李知諺給被告陳信夫認識,但
後續針對如何擔任婕西號之船主一職,是由被告陳信夫、李
知諺二人自行洽談,被告王宗吉沒有居間介入,故被告李知
諺也不是聽被告王宗吉指示。由共同被告筆錄可見,不論是
婕西號船長或船員等其他共同被告,確實都不受王宗吉指揮
、指示,且被告王宗吉在三民路據點也沒有與其他共同被告
討論過出海工作事宜,可見被告王宗吉不是如公訴意旨認定
具有成敗關鍵之角色,反而是類似跑腿邊緣性角色,被告王
宗吉無論是婕西號或鑽石206號案其所為之行為均是應被告
陳信夫之指示簽立文件、拿取金錢繳付加油金等跑腿行為,
屬於被告陳信夫花小錢就可利用之人,故認為不該當參與犯
罪組織罪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陳信夫、王宗吉范文孝李知諺蔡志偉王劍雲
鄭敏哲、郭羽宸(下合稱被告8人)上開坦承部分,業據證人
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越南籍偷渡客、莊適緯、陳富音、陳
偉群、王秀媛、曾威翔、勵貴亘於警詢中、證人林威騰、鄭
國太、黃登財於偵訊中、證人吳庭穎、鍾興楠、陳文顓、陳
健男、李沛瑀、陳美順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復有婕西
號之船舶資料(婕西公司向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申請查核作
業說明函、被告李知諺與Toamoana Fishery Co.LTD之113年
1月22日公證版婕西號船舶買賣契約、船舶買賣契約公證收
據、COOK ISLANDS SHIPS REGISTRY婕西號船籍登記文件、
展譽造船公司船廠停泊同意書翻拍照片、裕祐漁業公司支付
婕西號高雄港港口費明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113
年3月30日艦檢字第1817號檢查紀錄表、113年5月1日婕西號
履勘筆錄、婕西號變更船籍相關行政費用請款總表、薩摩亞
籍婕西貿易公司之公司註冊證明、組織章程籍內部相關資料
、婕西號之船舶基本資料查詢、船員名單、電子簽證申請資
料(辦臨證)、國籍證書、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船舶國際
載重線證書(LL)、貨船安全設備證書(SE)、貨船無線電台執
照、臨時貨船安全證書、臨時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SR)、
短期船舶國際噸位證書、婕西公司及辦理船舶證書聯繫資訊
)、鑽石206號之船舶資料(船籍證明資料、鑽石206號船舶買
賣契約書、瑞榮公司受理鑽石206號歷次報關船員資料、鑽
石206號於展譽造船公司船廠停泊同意書及靠泊費用明細)、
車籍資料報表(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被告郭羽宸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車牌
號碼000-0000號)、如附表二所示之越南籍偷渡客居留資料(
居停留資料查詢、護照影本、入出境資料檢視)、婕西號偷
渡客匯款資料表、婕西號偷渡客高重海、阮國南范文王
黎德英、阮文陵、胡文慶楊氏莊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
圖、鑽石206號偷渡客匯款資料表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3年1月17、22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
副本聯(分別匯款230、250萬元)、被告李知諺匯款之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被告王宗吉匯款之陽信銀行匯款
申請書翻拍照片、被告王宗吉台北富邦銀行(戶名:劉德祥)
及土地銀行金門分行(戶名:崝泉實業有限公司)匯款帳戶資
訊、被告王宗吉提出之郵局匯款單(三民路據點之租金)、11
3年3月15、16、19、20、22、23日台南市○○區○○路00號蒐證
影像、113年2月26日台南市○○區○○路0000號蒐證照片、113
年3月11、14、22日高雄市前鎮區7-11統一超商瑞高門市證
李沛瑀收取婕西號變更船籍代辦費蒐證影像、113年1月17
、22日於兆豐銀行高雄漁港簡易型分行影像、112年11月9日
被告陳信夫於瑞榮船舶公司辦公室監視器影像、112年12月8
、13日、113年2月15日展譽造船廠監視器影像、112年12月1
1日證人陳健男於高雄醫學院急診室監視器影像、112年11月
10日被告陳信夫駕駛灰色自小客車於九如一路565巷與九如
一路之路口監視器影像、113年2月20日被告郭羽宸於新昇發
造船廠疑似等人蒐證影像、113年3月7日高雄旗津公墓停車
場蒐證影像、113年3月14日被告郭羽宸於新昇發造船廠斜對
面前停車場(旗津公墓停車場)蒐證影像、113年3月22日被告
陳信夫與郭羽宸於新昇發造船廠前停車場見面交談之蒐證影
像、113年3月29日被告陳信夫駕駛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於高雄旗津區蒐證影像、海巡署偵防分署113年3月30日查獲
婕西號貨船非法入出國照片、被告陳信夫之對話紀錄(含被
告陳信夫與暱稱「LL」之微信對話音檔譯文及截圖、被告陳
信夫與暱稱「老鄭」聯繫之微信對話音檔譯文及截圖、證人
鍾興楠提供與暱稱「趙子龍-鑽石206」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
手機翻拍照片、被告陳信夫與范文孝暱稱「TungLion」之微
信對話音檔譯文及截圖、被告陳信夫暱稱「王文欽」與暱稱
「明天會更好」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人鍾興楠提供
與暱稱「趙子龍-鑽石206」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
片、證人吳庭穎提供暱稱「sony-瑞榮」與暱稱「趙子龍-鑽
石206」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證人李沛瑀提供與陳
信夫暱稱「王文欽」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王宗
吉之對話紀錄(含被告王宗吉與陳文顓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
截圖、證人莊適緯提供與被告王宗吉暱稱「小旋風」聯繫之
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被告范文孝於通訊軟體ZALO「平安
」群組提供婕西號偷渡費匯款帳戶資訊之對話紀錄及網路銀
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及其中譯本、證人莊適緯提供與證人陳
富音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證人莊適緯提供LINE群組
與暱稱「廖添丁」、「太師」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
證人陳文顓與暱稱「油灌車慶仔(瑞邦好友)」聯繫之LINE對
話紀錄截圖、證人曾威翔提供回報永信公司之LINE對話紀錄
及「婕西阿鴻」手機聯絡資訊截圖、檢察事務官勘驗被告陳
信夫手機之勘驗報告1份(含被告陳信夫與暱稱「MiKe」於4
月21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音檔譯文、與楊順顯於3月30日之
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晨曦」之完整對話紀錄及譯文
、與暱稱「老鄭」於3月17日至3月28日間之微信對話紀錄及
音檔譯文、與暱稱「le anh」於3月25日至3月27日間之微信
對話紀錄及音檔譯文、與暱稱「。。。。。。」於1月17日
至3月19日間之微信對話紀錄及音檔譯文、於群組(成員包含
暱稱「jasper」、「晨」)3月1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音檔譯
文)、婕西號及鑽石206號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婕西號密艙
示意圖、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勘驗及蒐證照片及第四
海巡隊113年3月31日報告、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行動
裝置取證報告(被告陳信夫、王宗吉)、内政部移民署南區事
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113年4月18日移署南屏勤字第11382098
56號書函檢附婕西號偷渡客名冊及相關資料(含偷渡客基本
資料、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案件通知書、外人入出境資料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内容、通緝
檔資料明細等)、内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1
13年4月25日移署南屏勤字第1138264115號書函檢附婕西號
偷渡客相關資料(含匯款帳戶及金額附表、黎碩平、高重海
范文王、阮春大、阮國南黎德英杜嘉梁、楊氏惠之護
照翻拍照片)、内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113
年5月24日移署南屏勤字第1138209935號書函檢附婕西號偷
渡客相關資料(含移民署屏東縣專勤隊113年5月17日職務報
告、匯款附表)、農業部113年3月1日農授漁字第1131403923
號函、113年3月13日農授漁字第1131404807號函、113年3月
13日農授漁字第1131404807A號函、113年6月25日農授漁字
第1130226685號函暨附件(含申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DIAMOND
206漁船審核資料、鑽石206號進港申請文件、鑽石206號新
增我國人投資經營申請文件、申請廢止投資經營鑽石206號
許可文件含買賣合約書、VAXO UNION LIMITED公司來函說明
變更蒙古籍貨船之文件、前農委會漁業署派員檢查該船後解
除管制之來往相關資料)、漁業署承辦人徐鵬程提供關於鑽
石206號商船申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往來電子郵件紀
錄、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4日元銀字第11300
14527號函檢附被告王宗吉帳戶資料、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苓雅聯合事務所113年5月3日113年第5號函檢附婕西號船舶
買賣契約書認證相關文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
4日雄檢信麗112他9177字第1129101279號函檢附通知限制出
境出海管制表、被告李知諺與黃正義租賃契約書(三民路據
點)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告范文孝筆記本內頁翻拍照
片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内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
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内容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被告
范文孝)等在卷可證;又被告8人經警方搜索後,扣得如附表
三所示之物,亦有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及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共9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8人上開坦承部分之任意性自白
均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被告陳信夫就婕西號案構成發起、主持犯罪組織及意圖營利
使外國人非法入國首謀罪: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
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
此「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
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
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故犯
罪組織係聚合3人以上所組成,在一定期間內存在以持續性
發展實施特定手段犯罪、嚴重犯罪活動,或者達成共同牟
取不法金錢或利益而一致行動之有結構性組織,以排除偶
發、突然、一時間之犯罪態樣,而參與犯罪者是否相同,
或於期間內短暫、偶發性之事件,亦不影響犯罪組織之認
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2、1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
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
處罰,以收遏制之效。其中有關「發起、主持、操縱或指
揮」與「參與」之分際,乃在前者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
,可下達行動指令或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或領
導角色;而後者則指聽取指令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而言。
所謂「發起」,係指首倡發動;「主持」,係指主事把持
;「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
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
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同條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之人,係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
別。犯罪組織成員之行為,究竟屬於上述何者角色類型,
自應綜合卷內相關證據,依其行為對於組織是否具有控制
、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或僅具有從屬性而妥為判斷適用(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567、4
208、42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另「首謀者」,係指犯罪之行為主體為多數人,其中首倡謀
議,而處於得依其意思,策劃、支配團體犯罪行為之地位
者而言,並不以一人為限,亦不以親臨現場指揮為必要;
且所稱首謀者,於同謀犯罪之多數人中,率先提議實行犯
罪而居於主導策劃地位者固屬之;其於犯罪之初,行為主
體雖尚非多數,但率先基於遂行犯罪之目的,實行犯罪後
,始依其計畫,於犯罪歷程中各個不同階段,視犯罪進行
程度之需要,陸續招攬部眾加入,依附其策劃,先後參與
犯罪之實行,而藉此主導或支配多數人共同犯罪者,亦應
以首謀罪論處。而以人蛇集團之犯罪模式,係將偷渡人員
跨區非法運送入境,從區域分隔而言,即有各區域之統籌
謀議、指揮執行及分配報酬之人,其於整體犯罪集團中,
係各區域指揮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區域間分工之重
要節點,與僅接受指揮收取商議報酬而行動之一般共犯有
別,自仍屬該區域犯罪之首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
2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11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吉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有請李知諺
名幫我租三民路據點的房子,112年12月至1月之間開始租
的,但實際上房子是由我使用。我、陳信夫、蔡志偉、郭
羽宸、王劍雲都會去三民路據點,李知諺林家耀也都會
在那裡。租金是陳信夫付的,陳信夫應該是拿給林家耀
匯給房東,我幫陳信夫付4月份的租金是因為陳信夫沒有把
4月份的錢拿給我也沒有付房租,房東打電話給李知諺的女
友,他女友聯絡我要我去繳4月的房租。林家耀是幫陳信夫
做事的人,我有時候沒工作就會去找陳信夫,林家耀沒空
幫忙的時候,陳信夫就會叫我幫忙,我有空我就會去做。
陳信夫有直接拿錢給我讓我繳婕西號的加油費,我剛好要
鑽石206號停泊費,就順便把加油費拿給老闆。陳信夫有
請我協助李知諺處理跟行政單位接洽確認婕西號已經拆除
漁業設備,向農業部說明婕西號船籍變更、出海用途、解
除限制出境等都是陳信夫指示我處理的,漁船變更為貨船
的過程都是陳信夫教我的,我只負責簽名。我有付款25萬
元給船務公司人員李沛瑀,也就是協助處理婕西號行政費
用之人,是陳信夫請我跑腿的,他說等下會有人來跟我拿
錢,我沒有問他原因,陳信夫有給我跑腿費2千多。我有於
113年3月27日匯款298,600元給崝泉實業有限公司及匯款23
6,000元給劉德祥,是陳信夫叫我幫他匯的,陳信夫叫我去
北部找一個越南人就是范文孝,拿現金6、70萬匯款,匯款
帳戶是陳信夫提供的,剩下的錢我還給陳信夫,高鐵錢是
陳信夫出的,跑腿費是2千多元。我和陳信夫等人的對話紀
錄在另一支手機裡,手機在林家耀那邊,因為我們二個會
同時用那支手機,我沒在用的時候就拿給家耀。我跟陳信
夫常用facetime、line聯繫,微信較少,陳信夫說聊天完
簡訊刪一刪。陳信夫駕車造成海巡人員受傷後,他叫「阿
宏」去高雄拿車牌給我,他說要放我這邊,我也不知道為
什麼要放我這邊等語(偵二卷第229-233頁、偵三卷第342-3
47頁、偵五卷第265-268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文孝於偵訊中具結證稱:110年4月陳信夫
有幫忙我從台灣偷渡回去越南,所以我認識他。我有幫陳
信夫負責聯繫婕西號的偷渡客並協助收偷渡款項。我收到
的錢會交給陳信夫,婕西號的費用我是先交給王宗吉,大
概180萬元。我用暱稱「TungLion」和陳信夫的微信對話中
關於「7個」、「8個」的意思是搭婕西號偷渡的那些人到
大陸了,假如偷渡成功,陳信夫會給我一人1,000元美金等
語(偵八卷第332-334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志偉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王劍雲說「是陳
信夫負責找所有船員上婕西號,婕西號的船員即蔡志偉
李知諺鄭敏哲、郭羽宸跟陳信夫、李知諺王宗吉在婕
西號出海前,會在三民路據點商議要用婕西號載偷渡客」
等語及郭羽宸說「婕西號應該是陳信夫的船,因為什麼事
都陳信夫在處理、付錢,師傅也是他找的。蔡志偉是聽陳
信夫的」等語都是正確的,是陳信夫與大陸人聯繫接洽在
海上接駁越南人的地點,陳信夫把座標給我,我就到那個
座標等。陳信夫會用衛星電話跟婕西號保持聯繫,但去大
陸載偷渡客那天他一度聯絡不上我們,而請大陸方面轉達
請我們聯繫他,陳信夫聯絡的對象有我、王劍雲,我確定
是受陳信夫指揮參與婕西號案等語(偵三卷第447-451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劍雲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說的「阿明」
就是陳信夫,是陳信夫請我上婕西號載偷渡客,約定事前
給我2萬、事成後給我10萬。王宗吉、陳信夫還有婕西號的
船員即蔡志偉李知諺、郭羽宸等人有在三民路據點商議
用婕西號載偷渡客,王宗吉介紹我跟李知諺認識是為了一
起上婕西號載偷渡客。出海前陳信夫就有指示所有船員如
出事要把責任推給蔡志偉,陳信夫在三民路據點講的。是
陳信夫負責找所有船員上婕西號的。3月22日前郭羽宸有處
理加油事宜,我也負責加油,另一個是陳信夫或王宗吉
不確定,我們有去處理漏油等語(偵二卷第329-333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知諺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三民路據點是王
宗吉叫我租的,是陳信夫、林家耀他們要用,租金是王宗
吉、林家耀他們付的,因為他們如果付完租金,會由林家
耀把收據用line給我。婕西號船員郭羽宸、王劍雲、蔡志
偉、我都有在三民路據點跟陳信夫見面,王宗吉有時在場
,有時不在場,偷渡的事都是王宗吉跟我講,第一個就是
婕西號過戶的事,另外他有說如果船要出去工作,我跟著
去會有一筆錢,但沒說多少錢,他有說出去的時候在船上
要注意有沒有海巡,另外我上船蔡志偉就有講到要載偷渡
客。我有問王宗吉婕西號這艘船是現金買的嗎,王宗吉
說是「哥哥」即陳信夫出錢的。是王宗吉找我參與婕西號
案,王宗吉請我擔任婕西公司人頭負責人,王宗吉把船過
戶到婕西公司名下,錢都是王宗吉處理,他有給我簽買賣
文件,之後漁業署有寄要給婕西公司的文件,是寄到我家
,是因為他知道我需要現金,他說船過戶給我的話,他還
會給我2、30萬的錢。王宗吉曾三度帶我去婕西號,就是要
去工作整理那艘船,有林家耀王劍雲王宗吉跟我。婕
西號加油時我、王宗吉蔡志偉王劍雲確定有在場。林
家耀、蔡志偉王劍雲都是王宗吉介紹給我的。申報給農
委會漁業署的說明函是留王宗吉的電話,我沒有看過這個
說明函。我參加婕西號案,王宗吉有說如果事成要幫我爭
取25至35萬報酬,就是跟陳信夫爭取,因為王宗吉幫陳信
夫工作,且陳信夫比較有錢。陳信夫、林家耀王宗吉
人位階順序第一是陳信夫,第二是王宗吉,第三是林家耀
。婕西號船員中,我是聽王宗吉的,船上為首的是蔡志偉
,但蔡志偉王劍雲是聽陳信夫,郭羽宸應該也是聽陳信
夫,鄭敏哲我不知道,鄭敏哲是上船我才看到的,鄭敏哲
跟我們其他人不認識。本案主謀是王宗吉說的「哥哥」,
就是陳信夫,因為我曾見過他一次,之前王宗吉要交待什
麼事都說是「哥哥」說的,有一次我跟陳信夫見面時,我
王宗吉他是誰,王宗吉說是「哥哥」,所以我認定王宗
吉說的「哥哥」就是他等語(偵二卷第302-303、371-374頁
)。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郭羽宸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婕西號要出海前
船有一些問題,原本是我在處理,後來請王劍雲接手處理
。出海前王劍雲、陳信夫雖沒有告訴我,但是我大概知道
是要載偷渡客,因為他們以前都有做過載偷渡客的事。陳
信夫有找師傅去看婕西號冷卻水運轉的機器,陳信夫就叫
我去看師傅有沒有修理好。婕西號補給都是陳信夫指示去
做的,費用應該也是陳信夫付的。我覺得船是陳信夫的,
因為什麼事都陳信夫在處理、在付錢,師傅也是他找的。
婕西號出海前我們會在三民路據點討論婕西號加油、補給
、修船的事,陳信夫有在場,陳信夫、我、王劍雲跟蔡志
偉會在三民路據點討論偷渡案,鑽石206號案也是陳信夫幕
後主使的。婕西號偷渡案成功的話,每個船員可得到3至5
萬,其他船員拿多少我不知道。婕西號偷渡成功的話錢是
跟船長蔡志偉拿,但錢的來源應該是來自陳信夫,蔡志偉
是聽陳信夫的等語(偵二卷第434-436頁)。
  ⒐證人即展譽造船廠執行長陳文顓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婕西號
是停泊在展譽造船場,接洽婕西號停泊者聯繫是鑽石206號
的老闆。後來有人說鑽石206號出事了,出事後有一個LINE
暱稱「小旋風」(即王宗吉)的人跟我聯繫,他說鑽石206號
老闆叫他出資,他只是幫忙,他自己有事業在做,鑽石206
號出事後是「小旋風」出面代為處理,是用LINE聯繫,「
小旋風」有跟我聯繫要幫婕西號加油。「小旋風」請我幫
他就婕西號加油時,跟我說要我找先前幫他加油的人,先
前加油的人應該是指幫錢石206號加油的人,就是LINE暱稱
)「油灌車慶仔(瑞邦好友)」,我就跟「油灌車慶仔(
瑞邦好友)」詢價,把詢價的訊息傳給「小旋風」,費用
是「小旋風」自己付給「油灌車慶仔(瑞邦好友)」,我
沒有介入等語(偵三卷第91-94頁)。
  ⒑證人陳健男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有為了處理婕西號買賣價
金而到兆豐銀行,我是代表賣船的,賣船的公司的名字我
記不起來,那家公司有三條船給我賣。買方是「鳥仔」即
林家耀,我猜測應該是陳信夫請林家耀去代表付款,林家
耀付現金給我們公司的會計,我會計就把錢匯入我公司的
帳戶,有匯款記錄。是陳信夫來買船的,因為陳信夫在廟
口找我說要買船,我說我那有三條船可以來看看,陳信夫
買一條船就是婕西號,但我不知道契約為何寫李知諺等語(
偵三卷第327-330頁)。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