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703號
KSDM,113,簡,4703,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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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國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28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國晏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
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國晏於警詢
之自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蒐證及扣押物品照片」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國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
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對毒品
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期
間、數量;並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11.4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6.484公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 113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9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795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47、61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另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



另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相 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964號  被   告 蘇國晏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洪紹穎 律師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國晏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 施用、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 3年2月4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村0號法務部○○○○○○○○○ 對面大樓樓下,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3萬多 元之價格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前毛重分別為4.02 公克、3.98公克、3.9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檢驗前毛重38.32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3年2月4日20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 大寮區鳳林三路與仁忠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臨檢盤查, 經徵得蘇國晏同意搜索,當場在車內中控扣得上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3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始悉上情。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蘇國晏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2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7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3 法務部調查局113年4月25日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 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前開時、地,為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 級毒品及同法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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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